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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合肥发布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12月14日 19:20    来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为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第 189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

《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第 189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坚持“业主自主、风险自担、社区主导、政府扶持、各方支持”的原则。

二、实施条件

1.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

2.5年内未列入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范围和计划;

3.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以上(含4层)无电梯住宅;

4.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公安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三、实施主体

加装电梯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该幢或单元业主,其中以单元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应当不影响本幢房屋其他单元结构安全和安全疏散。

加装电梯申请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提出。单元加装电梯的总面积和总户数按照本单元房屋面积独立计算。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加装电梯的相关手续。申请人可以在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中推选2-3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以选择电梯企业、具有电梯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等为代理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要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和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承担由业主协商,共同出资解决。

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也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市区(含开发区)财政对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贴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按20万元/台予以补贴,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财政对四县一市按10万元/台予以补贴。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加装电梯工作。

相关业主可利用电梯投放商业广告收入等资金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

五、实施程序

(一)意见征询。

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有加装意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推选的业主代表组织开展书面意见征询并签订书面意向书。书面意见征询时,凡需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表决。

在实施过程中遇有矛盾,经协商不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支持通过协商对权益受损业主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二)制定方案。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施工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后期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权益受损业主资金补偿方案》等。

(三)方案公示。

上述方案经所在社居委查验后,组织申请人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本单元或本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社居委盖章备案;有异议的,应向社居委书面反馈。所在社居委应主动出面调解,帮助业主协调有关事宜。

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楼栋单元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类社会公益组织给予帮助。

(四)签订协议。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职责、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维修保养、定期检验等费用的分摊方案、电梯使用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权利义务、政府补贴资金汇入的专项账户等内容。

(五)备案审查。

辖区住建部门收到申请人书面后,应当牵头组织规划、财政、国土、市场监管(特种设备)、消防、城管、环保和公积金中心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对加装电梯协议及相关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2.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调解情况记录;

3.经公示的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初步方案(含地勘报告);

4.电梯采购合同;

5.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资质材料;

6.房屋安全性评估报告;

7.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公示情况说明(附单元楼道口、公示栏公示照片);

8.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通过联合审查后,申请人或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设计并出具设计图纸,设计图纸应当明确设计使用年限,原房屋加装后使用安全是否受到影响,加装是否可靠。涉及原建筑结构改造或连接的应将图纸交原建筑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条件的其它设计单位)审查认可并盖章。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及消防机构审查后,报辖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六)工程施工。

加装电梯施工前,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土建部分(即不含特种设备采购安装)造价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法规规定限额的,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纳入监管。电梯安装施工方须将拟施工时间、地点、内容及联合审查意见等情况,书面告知辖区市场监管(特种设备)部门,并到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

电梯安装过程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施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0天,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备案部门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

(七)竣工验收。

项目完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申请人移交《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申请人应当及时将建设工程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申请人要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辖区市场监管(特种设备)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使用人发生变化的,社居委应当及时督促电梯所有权人落实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业主应当按照加装电梯相关书面协议约定,承担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六、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

加装电梯施工可能对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的,申请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相应加固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加装的电梯应当安装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自动报警、实时通话等功能的智慧电梯系统,按照规定配备统一接口,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放。

(二)规划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实用为主,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遵循绿化树木严格保护原则,减少占用现有绿化,减少对周围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七、部门职责

市政府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负责统筹各区和开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检查和编制补贴资金计划等工作。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成立相应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辖区住建部门,承担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实施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质量的监管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安全管理、监督检验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资金补贴政策和计划拨付资金。

城管部门负责绿地占用、树木迁移的审批等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消防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个人及配偶公积金提取相关工作。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供电、供水、燃气、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负责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现场踏勘、迁移改造等工作。

街道办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和方案备案审核等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各区、开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主动作为,积极推进此项工作落实。

(二)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核、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确保加装电梯建设安装工程质量安全。

(四)电梯使用人是加装电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和运行管理。电梯使用人可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或经协商确定的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义务。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或经协商确定的实际负责人应当遵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拒绝。电梯使用人应支付服务费并签订协议。服务费用标准可参照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协商确定。

电梯使用人未提出委托的,应协商约定其中1名业主作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履行管理义务,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五)加装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等,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六)对已经取得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书的,相关业主不得阻挠、破坏施工。阻挠、破坏施工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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