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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知识问答

2022年06月15日 15:57    来源:合肥市房产局    作者:新小安
核心提示:合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知识问答

一、为什么要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有关批示要求,深刻汲取“4·29 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在我市发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


二、如何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

答:围绕全面排查、风险识别、隐患处置、巩固提升四个环节,落实“五查”步骤,即全面自查、基层排查、县区核查、市级抽查、省级督查。其中,第一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可自己排查,也可委托专业人员排查,有安全风险隐患存疑的可委托第三方鉴定;第二步乡镇、街道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自建房,逐栋开展排查;第三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制定核查方案,报请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自建房安全进行核查;第四步市合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专班要加强调度,组织力量实地抽查,对辖区内自建房总数、排查数、问题数、整改数等建立台账,实现清单闭环式管理。


三、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范围包括哪些?重点排查哪些?

答:全市所有城乡自建房屋都纳入排查整治,不漏一户、不错一栋、不留空白、不留死角。本次合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改建、经营、年久、违规、失检、砖混”等自建房建筑,重点排查:

(1)经营性自建房;

(2)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自建房存在违法改建加层、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

(3)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擅自改变既定用途或功能、将一般住房违规改为经营用途的房屋;

(4)学校、医院周边的餐饮、住宿、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

(5)农村三层及以上、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的自建房和辅助用房;

(6)有发生坍塌风险隐患的自建房等。

除此之外,为确保辖区内房屋住用安全,在对自建房网格化、地毯式排查基础上,把经营性自建房作为排查重点,重点聚焦国有土地上老旧房屋、城中村、集镇“骑路建设”、沿街商铺、农贸市场、大市场、工业厂房违规增加荷载等,加大对违法加层加高、拆改承重结构、改变使用用途、违法装饰装修和改扩建房屋等行为的排查整治力度。


四、整治行动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答: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统一部署,在坚持重大安全隐患边查边改的基础上,6 月底前,完成安全隐患排查工作;7 月底前,按照“一栋一策”原则,根据排查结果和房屋危险程度,确定整改方案;9 月底前,消除重大安全隐患;12 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


五、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排查内容是什么?

答:重点排查自建房“三性”,即经营合规性、合法性、合格性,具体牵头协助单位是:①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核查自建房经营合规性,包括群租房;②市自规局和城管局牵头核查自建房合法性,有序推进违法建筑拆除;③市房产局和建设局牵头核查自建房合格性,针对是否有施工、验收等手续,是否是危险住房,特别是城郊结合部和乡镇上的“骑路建设”等情况,采取剥洋葱的方式排查界定清楚。


六、基层具体怎样记录摸排数据?

答:自5 月23日起,全市域推广使用“自建房排查摸底”小程序,实现排查录入信息化、智能化,市大数据公司根据排查及小程序运行情况,实时优化完善业务需求及功能研发,形成自建房排查、整改、上报、销号的信息工作“闭环”。


七、城市房屋由谁负责安全检查?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第十五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


八、城市危险房屋由谁负责对其解除危险?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第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九、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如何治理?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合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责任人承担。


十、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所有人如何履责?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什么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什么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房屋安全责任人包括哪些?

答: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包括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等。


十四、房屋所有权人是危险房屋治理责任人,主要应做好哪些具体工作?

答:应当按照要求对危险房屋实施治理并做好腾空房屋紧急避险准备,不得强行居住或使用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要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临时性加固、支撑或疏散人、物等安全措施。


十五、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主要承担哪些房屋安全责任?

答: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房屋规划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检查、维修养护房屋;

(三)装修房屋不得危及被装修房屋和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四)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十六、日常使用中,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实施哪些有损房屋安全性能的行为?

答: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方案,且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或开挖地下室;

(三)擅自在原有房屋上加层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六)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七)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八)拆除或者改变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水整体功能的结构;

(九)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性质;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十七、突发紧急事件和自然灾害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应该如何采取措施?

答:爆炸、沉降、垮塌等突发事件和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全力配合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检查工作。


十八、为什么要进行房屋安全排查?

答:房屋也会衰老,房屋就像人的身体同样会有生老病死,风吹雨打中难免会患点小恙,平时需定期保健。房屋即使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的老化,构件强度的降低,结构安全储备的减少,必然会产生由完好到损坏,由小损到大损,由大损到危险。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对房屋安全进行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将排查情况及时上报。


十九、什么原因会引起房屋损坏?

答:下列原因会引起房屋损坏:

(一)设计因素:设计错误,无证设计,设计标准过低;

(二)施工因素:未按标准、规范操作,未达到设计要求,偷工减料等;

(三)材料因素:不成熟的材料,以次充好;

(四)地质因素:特种地基土体;

(五)人为损害:破坏性装修,缺修少养,使用不当,外界影响(如周边环境有爆破,基础、地下室、道路施工及车辆撞击等);

(六)自然影响:风、霜、雨、雪、腐蚀以及自然灾害(水灾、火灾、地震、台风等)。


二十、排查什么样的房屋是危房?

答: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房屋的异常现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沉降、倾斜、裂缝。


二十一、国家对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如何划分?

答:国家对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划分如下: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二十二、合肥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如何进行分色标识?

答:合肥市按照四色标识对全市城乡自建房进行分色标识,实施挂图作战。即按照自建房危险性等级逐一建档造册,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数据库和分布图,标识“红、橙、黄、绿”危险等级。具体为: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以及社区网格员在初步排查阶段,根据了解掌握初步信息,对初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在小程序录入时将房屋危险等级标识为黄色,并提出橙色或红色建议;街道组织建筑结构安全方面专家,对标识为黄色危险等级自建房全覆盖核查,在小程序中筛选审核判定出橙色,并提出红色建议;县(市)区住建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小程序中将街道标识的橙色房屋审核筛选出红色,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安全鉴定;市测绘院根据小程序录入信息和矢量位置,分色汇总标识在一张电子地图上,实施挂图推进、建账销号。


二十三、如何保证排查工作的专业性?

答:目前已从全市甲级设计院、一级以上施工企业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单位聘请172名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服务组,为各地摸排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下沉专家将对基层人员在自建房排查、鉴定和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基层网格员在初步摸排过程中,确定初判隐患房屋,进行解疑解惑,并按照‘一楼一策’原则,于7 月底前,协助制定初步整治方案。


二十四、如何提升全市的自建房鉴定能力和鉴定准确性?

答:将借鉴国有土地上危险住房解危处置做法,在已公布委托5家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基础上,由市房产局、市城建局联合公布一批具有质量安全监测和设计能力的11家第三方机构目录,专门参与、指导、承接自建房安全结构性监测。在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结构性安全检测报告基础上,由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组织论证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确认意见。


二十五、关于群租“格子房”需要重点排查什么?

答:重点排查:

(1)单间房屋不得租住2人(含)以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医疗护理及人均单间套内面积超10平方米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2)不得擅自违规改变住房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3)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地下室和储藏间等非居住功能空间出租居住;

(4)认真排查承租人的身份,督促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责任主体及时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十六、合法合规性排查要点有哪些?

答:(1)是否已取得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相对应的各类行政许可手续; (2)系统核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情况,确保各类许可证的可靠性。


二十七、结构安全性排查要点有哪些?

答:(1)场址及地基基础是否安全,包括地基基础有无因不稳定产生的滑移,地面有无明显不均匀沉降,房前屋后有无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

(2)房屋是否出现明显倾斜,倾斜度是否会影响房屋安全;

(3)是否存在擅自加层,屋顶是否搭设有高大跨度钢架棚;

(4)是否存在擅自拆改梁、柱和承重墙等主体结构的情况;

(5)梁、柱等构件是否有严重剥蚀、蛀蚀和明显开裂、变形、位移等现象;

(6)承重墙体是否有明显横向、竖向裂缝,或上下通层裂缝,是否有粉刷层大面积剥落现象。是否存在空斗墙承重楼层超高、承重大梁在墙体顶部支承长度严重偏小的情况。检查女儿墙、阳台和隔墙等建筑部件与构件存在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

(7)钢构件是否有严重锈蚀,钢构件或连接件有无明显变形、裂缝等情况;

(8)楼板间上是否堆积有超过每平方200公斤的物品,如影响屋顶承载能力的水塔、水箱、屋顶绿化种植或其他临时堆放材料。


二十八、经营安全性排查要点有哪些内容?

答:(1)是否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许可等级等各类相关许可,并且核实现状经营内容与许可证件内容是否匹配;

(2)核实是否具备“合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核实是否具备“合格”的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

(4)重点排查承接教育培训、养老、医疗、餐饮、KTV等相关业态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针对旅馆业、旧货收购信托业等特种行业经营业态应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对用途有所更改的居民自建房,应提供其相关许可包括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的变更材料。


二十九、消防安全性排查要点有哪些?

答:(1)自建房中是否存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违规使用、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2)自建房中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等是否存在采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其他易燃材料。

(3)经营性自建房属性为公共建筑时(如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每层最大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或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是否按标准设置2个及以上安全出口和满足要求的总疏散宽度;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外窗安装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等障碍物)。

(4)钢筋混凝土或砖墙结构的自建房,建筑物之间有正对的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是否小于6米。

(5)自建房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情况。(在居民自建房公共部位、走道、楼梯间、楼梯间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电动车;室外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及其设置的雨棚是否靠近建筑外窗、安全出口,其安全距离是否小于2米;使用明火、炭火、不合格电取暖器29具取暖或熏烤腊制品;私搭乱接电气线路等不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的情形)

(6)自建房用作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时,是否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7.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配置是否符合国30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

(7)消防电梯的设置是否按规定的要求,且公共场所非自用电梯应到市场监管局办理特种设备电梯使用标志。

(8)居住区域与经营区域是否采用采用耐火极限低于2小时(如100厚加气混凝土砌块)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低于1.5小时(如80厚钢筋混凝土楼板)的楼板进行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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