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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不得以“信用贷”“消费贷”等方式支付购房首付

2021年03月17日 15:40    来源:央视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西安:不得以“信用贷”“消费贷”等方式支付购房首付

央视新闻消息,3月16日,西安市住建局下发通知,按照中央“房住不炒”的定位精神,加强购房资格和购房资金核验,规范商品房销售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秩序,规范涉房信息发布行为,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西安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加强购房资格核验。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西安市住房限购政策,不得诱导、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骗取购房资格,不得鼓动购房人通过“代持”等方式规避限购政策。进行购房意向登记信息核验时,要严格初查购房资格审查资料。

企业、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暂停使用房屋网签系统;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将通报土地、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限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或清理出市场。

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予以从业限制;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购房人骗取或通过“代持”方式规避限购政策的,其本人及“代持人”将列入西安市购房失信人员名册,5年内不得购房;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加强购房资金核验。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遵守金融信贷政策,不得诱导、协助购房人以“信用贷”“消费贷”等方式支付首付;不得提供垫资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购房意向登记信息核验时,要严格核查首付存款证明。

企业、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暂停使用房屋网签系统,并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将通报土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限制参加土地购置或清理出市场。

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予以从业限制;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购房人违规使用贷款的,将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规范商品房销售秩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照商品房销售流程开展销售活动、及时准确公示销售信息,不得捂盘惜售、价外收费,不得“雇佣”人员恶意登记购房信息,不得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以电话、短信等方式推销房屋,不得组织员工或与第三方合作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不实信息。

企业、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暂停使用房屋网签系统。

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可予以从业限制;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四、规范存量房交易秩序。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依法诚信经营,不得为不符合住房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挂牌服务;不得以学区、学位为名,煽动出卖方抬高房屋挂牌价格;不得发布挂牌价明显高于实际成交价的房屋信息。

企业、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暂停使用房屋网签系统;情节严重的,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清理出市场。

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从业限制;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五、规范涉房信息发布行为。

机构网站、平台账号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积极建设促进西安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网络生态。不得发布背离“房住不炒”定位的信息,不得捏造、散布不实消息,不得使用夸张标题、发布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文章,不得以个别成交案例片面臆断房地产市场走势,不得以任何方式制造购房恐慌情绪。发现违规行为的,住建部门要会同网信等部门及时约谈、调查并公开曝光。

六、加大检查监督力度。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要大力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坚决打击虚假宣传、人为制造购房恐慌情绪、购房资格及首付存款证明核验不严等行为;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执法不严的,要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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