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楼盘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年04月16日 10:51 来源:合肥房产局 作者:佚名附件1
商品住房公开销售摇号资格、选房排序现场监督公证规则(试行)
为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公证工作,保障商品住房销售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关于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则。
一、本市公证机构承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商品住房公开销售摇号资格、选房排序现场监督及相关保全证据公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商品住房公开销售摇号资格、选房排序现场监督公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公开销售时,委托公证机构对登记购房人进行购房资格摇号和选房排序摇号的现场监督公证(以下简称“摇号购房公证”)。公证机构摇号对登记购房人报名序号进行排序和现场选房监督。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房项目公开销售前10日内委托公证机构公证摇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摇号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的全部准售房源清册(楼盘表);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摇号方案、购房登记规则;
(六)《登记摇号名册》(纸质一份,光盘刻录电子档两份,统一采用EXCEL格式);
(七)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本规则的委托,公证机构予以接受。
四、公证机构受托后,按照《关于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公证事宜。
五、公证机构摇号过程应当公开,邀请登记购房人代表3至5名参加。
六、摇号排序时,公证机构应全程录像,并依次完成以下工作:
(一)应当使用公证机构的专用摇号电脑和摇号软件进行;
(二)确保所用电脑已禁用网络连接功能,不得接入互联网;
(三)使用测试数据完成摇号排序的测试工作,测试完成后清空数据;
(四)公证人员应当亲自操作电脑进行摇号排序。
七、现场情况及摇号结果应当由公证人员书面记录,并经公证人员、操作人、主持人、委托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后存档,相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名的,公证人员应当记录存档。
八、摇号排序完毕后,摇号排序结果的电子文档应当即时以“×年×月×日‘项目名称+楼栋号’摇号结果”命名,与摇号活动全过程(含测试过程)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一并刻盘存档。
九、公证人员应当场制作摇号排序结果文件,并在公证机构官方网站或公众号予以公示;同时告知委托人及时在其商品住房销售场所予以公示。
十、公证员发现摇号排序活动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并向市司法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通报或根据情况向公安部门报案。
(一)与已公示的《摇号方案》不一致的;
(二)《登记摇号名册》电子数据与公示的《登记摇号名册》不一致的;
(三)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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