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2021年04月30日 15:53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佚名严厉打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范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明确各相关主体职责。《条例》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网购、网约车、即时通信等39类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明确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等39类常见类型移动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要求其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
直播带货新规来了!不得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个人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无须办理网络经营主体登记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等。
机动车发票使用新规5月起试行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安徽:统一门诊慢特病病种
近日,安徽省医保局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试行)》,明确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统一执行63种门诊慢特病病种及认定标准,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调整。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新目录包含门诊慢特病病种共63种。此次目录调整首 次将肺动脉高压、尼曼匹克病等罕见病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各地原有的、不在本通知范围内且国家已赋病种编码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原则上3年内完成清理规范,同省定政策有序衔接;已认定门诊慢特病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享受保障待遇,但不再认定增加新的人员。
《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5月起施行
《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旨在发挥数据要素的作用,发展数字经济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数据安全,建设数字江淮及加快数字化发展;经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9日公布,共七章四十九条,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着眼于大数据的特征及其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行政管理、人民生活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从数据资源的归集整合、开发应用、安全管理和促进大数据发展的相关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值得关注的是,安徽将构建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业互联网共建共用、大数据协同应用,共建高质量数字长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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