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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2021年06月30日 11:57    来源:中国政府网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在党的百年华诞到来之际,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将开始施行,并影响你我的生活:合肥实行食品经营备案制;企退人员申领养老金新政施行……一起来看看吧↓↓

在党的百年华诞到来之际,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将开始施行,并影响你我的生活:合肥实行食品经营备案制;企退人员申领养老金新政施行……一起来看看吧↓↓

地方:

安徽:《安徽省林长制条例》施行

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建立林长会议制度、林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林长制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二十一条,紧扣“小切口”,规范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的设立及其保护和发展林业资源的职责,其中省、市、县(市、区)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乡镇(街道)和村(居)设立林长和副林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实施林长制和林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在林长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条例要求,省、市、县(市、区)建立林长会议制度,解决林长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林长会议由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和林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并可邀请本级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林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为了保障林长制的运行效果,条例规定建立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实行森林资源总量和增量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省、市、县(市、区)总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安徽:实施企退人员申领养老金新政

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保人员申领基本养老金工作流程进行再调整、再优化。该新政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放管服”改革和职工退休“打包一件事”工作要求,《通知》将参保人员申领基本养老金程序精简为申报、受理、核准、待遇发放四个环节;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无须公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落实双公示制度;取消参保单位岗位目录设置和变更情况报人社部门备查制度,女职工退休时间依据单位申报的岗位信息确认,进一步提升参保单位和职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便捷度。

此外就是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对《通知》施行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经核准符合待遇更正条件的,更正后的基本养老金从参保人员首 次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执行,此举最 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通知》要求受理部门应履行告知计发基本养老金和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相关法定情形的义务,让参保人员享有充分的政策知情权,不断增强参保人群的获得感。

合肥:实行食品经营备案制

7月1日起,合肥市将实行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制,今后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无需取得许可,只需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即可。同时,不再区分含冷藏冷冻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统一纳入预包装食品规范管理。

据了解,多证合一系统正在改造,系统改造过渡期间,经营者按照要求填写信息采集表进行备案。待系统改造完成后,对符合条件的备案对象将实行“多证合一”管理,在登记注册时一并办理备案手续。届时,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等将由系统自动采集,无需经营者填写,将大幅度提高办事效率,节约企业办事成本。需要注意的是,自动售货设备摆放地址列表,实行纸质备案的需单独提供书面资料,多证合一系统改造完成后,需通过系统上传电子文档。保健食品待总局相关备案规定出台后再明确,暂不纳入备案信息采集范围内。

全国: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通知》提出,要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审批68项,审批改为备案15项,实行告知承诺37项,其余事项采取下放审批权限、精简条件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等优化审批服务的措施。《通知》提出,要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

7月1日起特困人员认定条件适当放宽!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已经于2021年4月15日民政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办法》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推动彻底取消有关证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7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信息共享和行政协助机制完善程度以及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水平,适时扩大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并进一步推动彻底取消有关税务证明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对已经通过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的税务证明,可自主公告决定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7月正式实施 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旨在规范机动车排放召回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定》指出,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机动车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排放检验监测时提醒机动车所有人。《规定》提出排放召回要与机动车排放监督检查、排放检验衔接,督促生产者配合排放危害调查,督促车主积极配合完成召回,切实减少排放污染。

机动车发票使用新规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7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明确,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公告》提出,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银保监会出台新办法 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整合为三类

银保监会制定出台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经营。《办法》将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并明确了各类许可证的适用对象。《办法》统一了许可证记载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批准日期、机构住所、颁发许可证日期、发证机关等,同时优化统一了银行保险机构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及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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