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关注

六部门联合发布租赁企业监管意见,直击长租公寓暴雷根源!

2021年04月29日 09:33    来源:新安房产网    作者:夏天
核心提示:六部门联合发布租赁企业监管意见,直击长租公寓暴雷根源!

一、六部门联合发布租赁企业监管意见

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

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住房租赁企业从业管理,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同时,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二、首次对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定性

按照《意见》要求,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

住房租赁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城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有专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开业信息,由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在现实的租赁业务中,有二房东、投资机构等一次性包租很多套或一栋,然后装修出租,这类主体很难监管,他们往往利用互联网、微信和小广告开展业务,利用信息差、违规操作(比如水电费乱收取、以损坏室内设施为由不退押金等)获取租金受益。承租人利益受损失也难以有渠道伸张,损失不大、息事宁人。因此,迫切需要纳入监管。

三、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原则上不超3个月

《意见》针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从业管理的同时,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意见》还要求,各地应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长租公寓中,“长收短付”这一蓄资金池的行为加大了暴雷的风险。这一规定直击长租公寓企业此前存在的各类违规做法,具有积极的导向。这有助于规范市场经营,同时防范经营方面出现金融风险。

推荐阅读:

北城医院最新进展曝光!教育、民生、路网多维度综合提升!


免责申明:

1、本页面若有侵权内容,请联系本站及时删除。

2、本页面所转载的内容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

3、本页面内容涉及到销售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售楼处为准。

分享到:

为你推荐

城投·雲熙荟
待定
瑶海区
公园 智慧健康社区
城投·揽萃
待定
经开区
医院 商场
伟星T10
待定
政务区
低密 客厅挑高
滨投·嘉玺
待定
包河区
运动健身 投资地产
滨投置地·珺玺中心
待定
包河区
运动健身 公园
天阜序壹號
待定
包河区
新计容

房产头条

关于我们| 荣誉资质| 网站服务| 联系我们| 诚聘英才| 版权说明|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Copyright © 2005 - 2025 安徽新安爱房资讯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51-63518000 举报邮箱:webmaster@xafc.com

错误

下载新安买房APP

买房更简单

客服热线

400-810-1298

我的关注